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六章 居住区容貌管理 第四十三条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六章 居住区容貌管理 第四十三条 居住区内书报箱、牛奶箱、报栏、座椅(具)、电线杆、变电箱等公共设施应当合理布局、整洁完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