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构)筑物容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构)筑物容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城市雕塑、街景小品和其他景观设施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出现残缺污损、色彩剥蚀等情形的,应当及时更新、修复或者清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