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构)筑物容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构)筑物容貌管理 第二十二条 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前,应当根据需要与可能选用透景围墙、绿篱、栅栏、花坛、草坪等作为分界;建筑物的用地分界采用实体墙的,出现墙体损毁、剥落、污染的,应当及时修缮、维护或者清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