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五章 城市照明设施容貌管理 第三十八条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五章 城市照明设施容貌管理 第三十八条 设置景观照明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保证文字规范、图案清晰、造型美观;灯光不得直射居民户内;控制外溢光、杂散光,避免形成障害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