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五章 城市照明设施容貌管理 第三十六条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五章 城市照明设施容貌管理 第三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城市照明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