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五章 城市照明设施容貌管理 第三十五条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五章 城市照明设施容貌管理 第三十五条 城市照明应当与建筑、道路、广场、园林绿化、水域、广告标识等被照明对象及周边环境相协调,景观照明与功能照明应当统筹兼顾,保持景观效果良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