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道路容貌管理
第三十四条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道路容貌管理 第三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街巷、居住区选择适当地点组织设置公共信息栏,供有关组织和居民发布便民信息,并负责管理维护。
招聘信息、房屋租赁、失物招领等信息广告应当张贴在指定位置,不得随意张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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