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五章 城市照明设施容貌管理

第三十七条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五章 城市照明设施容貌管理 第三十七条 位于城市重要地块、主次干道交叉口和城市广场周边的新建建(构)筑物,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审批要求设置景观照明设施。
已建成的建(构)筑物需要增设景观照明设施的,应当依据城市景观照明规划进行设计和施工。
利用居民住宅设置景观照明设施的,应当征得住宅所有权人的同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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