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城市管理部门、相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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