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妨碍城市管理及相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城市管理职责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