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拆除的依法予以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