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对临街建筑物进行外部装修、变更临街门窗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临街建设工地不设置围挡的, 停工场地未及时整理并未作必要的覆盖的,竣工后未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对临街建筑物进行外部装修、变更临街门窗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临街建设工地不设置围挡的, 停工场地未及时整理并未作必要的覆盖的,竣工后未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