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二)在指定区域和规定时间段内从事经营的临时摊点或者举办的文化商贸活动,经营者或者举办单位没有及时清理产生的垃圾或者污染、损坏路面的;
(三)临街经营业户超出门窗、墙体外立面摆放物品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
(四)牌匾标识的设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
(五)擅自在建(构)筑物、公共设施的外立面张贴、吊挂宣传品的;
(六)擅自利用城市道路附属设施、桥梁等张贴宣传品、悬挂条幅的。
(一)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二)在指定区域和规定时间段内从事经营的临时摊点或者举办的文化商贸活动,经营者或者举办单位没有及时清理产生的垃圾或者污染、损坏路面的;
(三)临街经营业户超出门窗、墙体外立面摆放物品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
(四)牌匾标识的设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
(五)擅自在建(构)筑物、公共设施的外立面张贴、吊挂宣传品的;
(六)擅自利用城市道路附属设施、桥梁等张贴宣传品、悬挂条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