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进行道路养护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施工场地未设置隔离栏,施工机具及材料摆放杂乱无序的;
(二)因施工损坏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设施,未按照规定及时修复的。
(一)进行道路养护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施工场地未设置隔离栏,施工机具及材料摆放杂乱无序的;
(二)因施工损坏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设施,未按照规定及时修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