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在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公共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的;
(二)违反城市容貌标准,在建筑物外立面或者顶部安装太阳能板、空调外机、防盗网等设施设备的;
(三)在建筑物顶部乱搭、乱放的;
(四)利用建筑物的阳台、门窗发布信息的;
(五)封闭临街建筑物阳台、平台、外走廊超出原建筑设计外沿的;
(六)景观照明设施图案或者灯具残缺损坏未及时修复的;
(七)未按照规定时间启闭景观照明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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