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市容维护责任人未履行维护管理责任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