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门窗外堆放、吊挂杂物或者晾晒衣物、被褥等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二)借用临街建(构)筑物或者树木在道路两侧拉绳晾晒物品、拉挂条幅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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