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门窗外堆放、吊挂杂物或者晾晒衣物、被褥等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二)借用临街建(构)筑物或者树木在道路两侧拉绳晾晒物品、拉挂条幅的。
(一)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门窗外堆放、吊挂杂物或者晾晒衣物、被褥等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二)借用临街建(构)筑物或者树木在道路两侧拉绳晾晒物品、拉挂条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