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市容管理工作。区、高新区城市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城市市容管理工作。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城市市容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