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城市市容管理体制,提高城市市容管理水平。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城市市容管理工作;高新区管委会按照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本辖区城市市容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按照区人民政府安排,负责本辖区城市市容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城市市容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城市市容管理工作;高新区管委会按照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本辖区城市市容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按照区人民政府安排,负责本辖区城市市容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城市市容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