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六章 居住区容貌管理 第四十六条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六章 居住区容貌管理 第四十六条 禁止居住区内饲养家禽家畜;居民饲养宠物不得污染环境,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泄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及时清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