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济南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城市市容维护工作的协调、检查,督促有关责任人履行维护城市市容责任。
提倡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组织社区居民(业主)制定维护城市市容公约,动员社区居民(业主)参加城市市容维护工作。
提倡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组织社区居民(业主)制定维护城市市容公约,动员社区居民(业主)参加城市市容维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