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综合利用
第三十三条
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综合利用 第三十三条 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存放的建筑垃圾污染周边环境。
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企业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处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粉尘、噪声等,防止再次污染。
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企业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处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粉尘、噪声等,防止再次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