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综合利用

第三十四条

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综合利用 第三十四条 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企业生产的再生利用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经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认定后标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统一标识。
对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再生利用产品,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应当纳入建筑节能产品推荐目录和政府采购目录,及时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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