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8-03-29 共 5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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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完善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基础设施,推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有关... 第二条 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各类建(构... 第三条 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三条 建筑垃圾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 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和综合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措施和综合利用扶持政策,组织设立... 第五条 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建筑垃圾处置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区城市管理局依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辖区建筑垃圾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 第六条 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六条 本市实行建筑垃圾分类制度。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建筑垃圾分类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各类建设工程在项目立项、规划设计和施工管理阶段... 第七条 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堆放、填埋建筑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工业垃圾、生活垃圾以及其他有毒有害垃圾混入建筑垃圾。 第八条 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对违法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属实的,市城市管理局应当依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九条 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科技研究、产品开发、再生产品示范推广以及处置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章 排放、运输和消纳

第十条 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章 排放、运输和消纳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城乡水务等部门... 第十一条 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章 排放、运输和消纳 第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选址建设建筑垃圾长期消纳场、临时消纳场和装饰装修垃圾无害化处理厂: (一)自然保... 第十二条 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章 排放、运输和消纳 第十二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区域外,其他农用地、林地以及建设用地,经产权单位或者个人同意的,可以申请... 第十三条 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章 排放、运输和消纳 第十三条 建设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申报,经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章 排放、运输和消纳 第十四条 建筑垃圾长期消纳场、临时消纳场和装饰装修垃圾无害化处理厂的运营和封场关闭应当执行国家、省和市有... 第十五条 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章 排放、运输和消纳 第十五条 排放建筑垃圾的建设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不含居民家庭装饰装修)的建设单位和拆除工程组织实施单位,... 第十六条 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章 排放、运输和消纳 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应当由建设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的建设单位(以下统称工程建设单位)和拆除工程组织实... 第十七条 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章 排放、运输和消纳 第十七条 城市管理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对予以核准的,发放《建筑垃圾处置... 第十八条 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章 排放、运输和消纳 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单位、拆除工程组织实施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应当持《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通知书》向公安机... 第十九条 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章 排放、运输和消纳 第十九条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原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第二十条 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章 排放、运输和消纳 第二十条 排放建筑垃圾的各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建筑垃圾处置费,费用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和省的有... 第二十一条 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章 排放、运输和消纳 第二十一条 因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需要紧急排放建筑垃圾的,不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但是,建设单位或者施... 第二十二条 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章 排放、运输和消纳 第二十二条 工程建设单位、拆除工程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在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为施工现场建筑垃圾装载处置管理... 第二十三条 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章 排放、运输和消纳 第二十三条 排放建筑垃圾的施工工地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符合标准的硬质围挡; (二)工地进出路口... 第二十四条 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章 排放、运输和消纳 第二十四条 市城市管理局对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及车辆实行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个人以及未纳入运输企业准入... 第二十五条 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章 排放、运输和消纳 第二十五条 运输建筑垃圾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经核准排放的建筑垃圾; (二)随车携带临时通行... 第二十六条 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章 排放、运输和消纳 第二十六条 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造成道路污染的,违法行为责任人应当及时清理;责任人不能自行清理或者拒不清理... 第二十七条 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章 排放、运输和消纳 第二十七条 城市管理局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驾驶人员档案,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与... 第二十八条 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章 排放、运输和消纳 第二十八条 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实行联单管理制度,保证建筑垃圾排放量与消纳量的一致。联单运输管理的具... 第二十九条 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章 排放、运输和消纳 第二十九条 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垃圾应当袋装收集,不得与生活垃圾混同,并投放到指定地点。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组...

第三章 综合利用

第三十条 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综合利用 第三十条 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包括建筑垃圾的直接利用和再生利用。可以直接利用或者再生利用的,应当循环利用;无法直接... 第三十一条 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综合利用 第三十一条 鼓励将土石方施工产生的渣土用于废弃矿坑回填、山体修复、土地复耕、园林绿化等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再生利用产... 第三十二条 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综合利用 第三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产业、财政、金融等方面对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给予扶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 第三十三条 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综合利用 第三十三条 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企业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存放的建筑垃圾污染周边环境。 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企业应当按照环境... 第三十四条 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综合利用 第三十四条 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企业生产的再生利用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经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认定后标注... 第三十五条 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综合利用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在规划设计、招标采购中应当优先使用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产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市、区城市管理局应当组织建筑垃圾处置日常巡查,实施对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的日常监管,并... 第三十七条 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设立的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应当包含市、区城市管理局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基本信息和相关部... 第三十八条 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市城市管理局应当与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管执法、城乡交通运输、城乡水务、林业和城乡绿化、人... 第三十九条 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各类建设工程、拆除工程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年三月底前将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年度排放计划,提供给市... 第四十条 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未及时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内容变更、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车辆信息变更的,由城市管理局责令限期办理变更。 第四十一条 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市城市管理局应当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企业及车辆、消纳场运营企业、再生利用企业在建筑垃圾处置活动... 第四十二条 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在日常管理活动中发现违法处置建筑垃圾行为的,应当依照... 第四十三条 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有下列违法行为在一年之内被处罚三次以上的,由市城市管理局决定其退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建设单位或者拆除工程组织实施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 第四十五条 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纳入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的企业运输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 第四十六条 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落实施工现场建筑垃圾装载处置管理责任,致使运输车辆未适量装载或者未密闭运输的,由城... 第四十七条 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纳入名录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车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第四十八条 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虽纳入名录但未取得临时通行证的车辆运输建筑垃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第四十九条 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二、三、四、五项规定未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 第五十条 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未随车携带临时通行证、车体不洁或者车轮带泥行驶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 第五十一条 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行驶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 第五十二条 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局责令限期清理,并由城管执法部门处五千元... 第五十三条 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筑垃圾消纳场拒绝受纳建筑垃圾,接收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垃圾,或者擅自关... 第五十四条 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城市管理局、城管执法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五十五条 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阻碍城市管理及相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 第五十六条 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各县建筑垃圾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济南市南部山区管理委员会、济南新... 第五十八条 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