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章 排放、运输和消纳 第十八条 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章 排放、运输和消纳 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单位、拆除工程组织实施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应当持《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通知书》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通行证。临时通行证应当载明建筑垃圾运输时间、运输路线和倾倒地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