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章 排放、运输和消纳

第十七条

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章 排放、运输和消纳 第十七条 城市管理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对予以核准的,发放《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通知书》;不予核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在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前,城市管理局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对需要现场就地消纳建筑垃圾的,予以核减相应建筑垃圾排放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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