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章 排放、运输和消纳 第十九条 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章 排放、运输和消纳 第十九条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原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