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章 排放、运输和消纳 第二十一条 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章 排放、运输和消纳 第二十一条 因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需要紧急排放建筑垃圾的,不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但是,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险情、灾情消除后三个工作日内报市城市管理局或者所在区城市管理局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