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章 排放、运输和消纳

第二十二条

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章 排放、运输和消纳 第二十二条 工程建设单位、拆除工程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在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为施工现场建筑垃圾装载处置管理单位,支付相应的管理费用,并监督施工单位落实运输车辆适量装载、密闭运输、车辆洁净等措施。
发包合同中未明确施工单位前款责任的,建设单位为施工现场建筑垃圾装载处置管理单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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