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章 排放、运输和消纳

第二十条

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章 排放、运输和消纳 第二十条 排放建筑垃圾的各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建筑垃圾处置费,费用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
建筑垃圾处置费专项用于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综合利用项目扶持、综合利用产品推广应用、综合信息平台建设维护和建筑垃圾处置的服务管理等事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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