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章 排放、运输和消纳
第二十三条
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章 排放、运输和消纳 第二十三条 排放建筑垃圾的施工工地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符合标准的硬质围挡;
(二)工地进出路口、车行道路路面硬化处理;
(三)配备车辆冲洗设施并有效使用;
(四)现场配备洒水降尘设备并有效使用;
(五)建筑垃圾及时清运,暂时不能清运的应当采取覆盖、压实、临时绿化等防尘措施;
(六)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在施工现场范围内分类收集、分类堆放;
(七)大型建设工程按照规定安装在线视频监控设施。
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将工程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全部清运。
(一)设置符合标准的硬质围挡;
(二)工地进出路口、车行道路路面硬化处理;
(三)配备车辆冲洗设施并有效使用;
(四)现场配备洒水降尘设备并有效使用;
(五)建筑垃圾及时清运,暂时不能清运的应当采取覆盖、压实、临时绿化等防尘措施;
(六)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在施工现场范围内分类收集、分类堆放;
(七)大型建设工程按照规定安装在线视频监控设施。
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将工程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全部清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