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章 排放、运输和消纳

第二十五条

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章 排放、运输和消纳 第二十五条 运输建筑垃圾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经核准排放的建筑垃圾;
(二)随车携带临时通行证;
(三)全密闭运输,不得遗撒、泄漏;
(四)保持车体整洁,车轮不得带泥行驶;
(五)规范使用行驶记录仪等电子装置;
(六)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并按照指定的地点倾倒;
(七)车辆号牌(放大号)清晰完整,悬挂城建标识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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