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章 排放、运输和消纳

第二十六条

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章 排放、运输和消纳 第二十六条 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造成道路污染的,违法行为责任人应当及时清理;责任人不能自行清理或者拒不清理的,由城市管理局组织代为清理,清理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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