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章 排放、运输和消纳
第二十八条
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章 排放、运输和消纳 第二十八条 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实行联单管理制度,保证建筑垃圾排放量与消纳量的一致。联单运输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局制定并公布。
建筑垃圾消纳场和综合利用场应当建立受纳建筑垃圾日报制度,向城市管理局报告受纳建筑垃圾情况。
建筑垃圾消纳场和综合利用场应当建立受纳建筑垃圾日报制度,向城市管理局报告受纳建筑垃圾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