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章 排放、运输和消纳

第二十八条

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章 排放、运输和消纳 第二十八条 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实行联单管理制度,保证建筑垃圾排放量与消纳量的一致。联单运输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局制定并公布。
建筑垃圾消纳场和综合利用场应当建立受纳建筑垃圾日报制度,向城市管理局报告受纳建筑垃圾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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