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综合利用

第三十条

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三章 综合利用 第三十条 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包括建筑垃圾的直接利用和再生利用。可以直接利用或者再生利用的,应当循环利用;无法直接利用、再生利用的,应当运送到建筑垃圾消纳场或者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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