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章 排放、运输和消纳
第二十九条
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章 排放、运输和消纳 第二十九条 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垃圾应当袋装收集,不得与生活垃圾混同,并投放到指定地点。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垃圾的收集和中转,并运送至市城市管理局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置。
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垃圾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局制定。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垃圾的收集和中转,并运送至市城市管理局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置。
居民家庭装饰装修垃圾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