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章 排放、运输和消纳

第二十七条

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章 排放、运输和消纳 第二十七条 城市管理局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驾驶人员档案,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与驾驶人员签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协议的,运输企业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城市管理局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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