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章 排放、运输和消纳

第十五条

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章 排放、运输和消纳 第十五条 排放建筑垃圾的建设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不含居民家庭装饰装修)的建设单位和拆除工程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向城市管理局提交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和核算建筑垃圾排放量的相关资料,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的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向市城市管理局申请;长清区、章丘区的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向所在区的城市管理局申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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