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章 排放、运输和消纳 第十四条 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章 排放、运输和消纳 第十四条 建筑垃圾长期消纳场、临时消纳场和装饰装修垃圾无害化处理厂的运营和封场关闭应当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拒绝受纳建筑垃圾,不得接收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垃圾,不得擅自封场关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