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章 排放、运输和消纳

第十二条

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章 排放、运输和消纳 第十二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区域外,其他农用地、林地以及建设用地,经产权单位或者个人同意的,可以申请建设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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