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章 排放、运输和消纳
第十条
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章 排放、运输和消纳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城乡水务等部门和相关区人民政府,依法合理确定建筑垃圾长期消纳场、装饰装修垃圾无害化处理厂的布局、选址和规模,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体系;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经营建筑垃圾长期消纳场、临时消纳场和装饰装修垃圾无害化处理厂。
对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与运营,实行财政补助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局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公布。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经营建筑垃圾长期消纳场、临时消纳场和装饰装修垃圾无害化处理厂。
对建筑垃圾消纳场建设与运营,实行财政补助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局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