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八条 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对违法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属实的,市城市管理局应当依照规定给予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