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九条 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科技研究、产品开发、再生产品示范推广以及处置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