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章 排放、运输和消纳

第十一条

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章 排放、运输和消纳 第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选址建设建筑垃圾长期消纳场、临时消纳场和装饰装修垃圾无害化处理厂: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三)基本农田和生态公益林地;
(四)河流、湖泊、水库、渠道、山体保护范围;
(五)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泉水补给区;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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