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章 排放、运输和消纳 第十三条 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章 排放、运输和消纳 第十三条 建设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申报,经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审批后,报市城市管理局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