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章 排放、运输和消纳

第十六条

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章 排放、运输和消纳 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应当由建设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的建设单位(以下统称工程建设单位)和拆除工程组织实施单位编制,内容包括:
(一)建筑垃圾排放总量、排放种类、处置时限、排放时段;
(二)在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公布名录中选定的长期消纳场、临时消纳场、综合利用企业、无害化处理厂及双方签订的消纳合同;
(三)异地工程填垫、土地复耕等可将建筑垃圾作为资源直接利用的处置地点及供需双方签订的协议;
(四)在建筑垃圾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公布的运输企业准入名录中选定的运输企业及双方签订的运输合同。
前款第三项拟将土石方施工产生渣土用于废弃矿坑回填、山体修复、土地复耕、园林绿化的,应当取得相关管理部门的确认意见。
第一款第四项在选定运输企业时,对建筑垃圾排放总量超过一万立方米的,鼓励以招投标方式确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