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建设单位或者拆除工程组织实施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