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建设单位或者拆除工程组织实施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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