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纳入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的企业运输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工程建设单位或者拆除工程组织实施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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