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有下列违法行为在一年之内被处罚三次以上的,由市城市管理局决定其退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三年内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
(一)车辆未实行密闭或者覆盖运输的;
(二)使用未纳入名录中的车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
(三)未按照核准确定的地点倾倒建筑垃圾的;
(四)承运未经核准的建筑垃圾的。
运输企业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市城市管理局决定其退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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