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在日常管理活动中发现违法处置建筑垃圾行为的,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在三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城管执法部门并提供技术支持。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自行政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移送部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